以案说法:关于失业金的那些事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南宁市总工会法律服律师团 林达斯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0-07-16 17:03:52
摘要: 以案说法:关于失业金的那些事 【案情简介】 覃XX与X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7年1月30日期满终止。2017年1月31日,X发公司开具《关于覃XX同志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上面写

 

 

【案情简介】 

XXX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7年1月30日期满终止。2017年1月31日,X发公司开具《关于覃XX同志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上面写着:因劳动合同期满个人不再续订合同原因,决定终止劳动关系。

拿着X发公司出具的决定书去申领失业金。人社部门作出《关于覃XX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告知书》,提出因为大发公司在办理覃小小停保手续时填写的原因为员工主动辞职,故人社部门不核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XX认为是X发公司的原因造成其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遂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大发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裁令和判令大发公司全额赔偿覃XX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律师解析

我们结合上述案例,一起来学习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指哪些情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案例中,覃XX与大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其情形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正确姿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应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责任:(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失业人员名单备案的义务2)为失业人员如实出具相关材料的义务3)告知失业人员有关事项的义务。

上述案例中,尽管大发公司已依法为覃XX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其不正确的操作,错误填写覃XX的停保原因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要承担双倍失业金的损失赔偿,对于大发公司来说,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四、职工如何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下列事项(一)求职登记;(二)失业登记;(三)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求职证明;(四)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根据有关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广西目前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年限和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年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上述案例中,覃XX工作年限为10年1个月依据上述规定XX若可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19个月(满5年的14个月+超出5年的5个月)。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3号)第一条规定: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二)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地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6元、14元、12.5元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故,若覃XX若在2020年3月1日之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每月可领到的失业保险金为:1810×90%=1629(元)。

六、友情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并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而承担双倍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劳动者,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