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钱,不能拖!新规出台以来,南宁市办理首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案件
来源:南宁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03-03 17:17:59
摘要:   2月24日,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副大队长孙权致电农民工张某某,向其再次核实被拖欠的1.9万余元工资是否已亲手领到,并叮嘱其复工应签订好劳动合同,注意保存结算凭据等。张某某表示工资已收到并已积极复工,对劳动监察机构表示感谢。

   2月24日,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副大队长孙权致电农民工张某某,向其再次核实被拖欠的1.9万余元工资是否已亲手领到,并叮嘱其复工应签订好劳动合同,注意保存结算凭据等。张某某表示工资已收到并已积极复工,对劳动监察机构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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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监察员正在调查案件

  春节前,南宁市人社部门依法划拨一笔总额26万余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决了一起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让15名农民工拿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这是人社部、住建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南宁市首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案件,用法治利器守护“血汗钱”,有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事 情 经 过

  2021年8月至11月,农民工唐某某、张某某等人陆续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投诉,称在新村某工程项目工作的工资被拖欠。经调查,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工程公司”),分包单位为广西桂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民公司”)。桂民公司无故拖欠该工程项目15名农民工工资,拖欠金额达26万余元。

  今年1月17日,南宁市人社局向该项目总承包单位百川工程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清偿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高新区人社局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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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高新区人社局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发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要求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从百川工程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上述款项支付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银行卡上。

  第二天,银行按照支付通知要求将该款项支付完毕。

  此次划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落地实施以来,既是南宁市首个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案例,也是首个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

  用好法治利器

  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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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桂人社规〔2021〕16号)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应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南宁工会编辑部:棉花糖

  来源:南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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