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促调 化被动为主动的劳动争议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付某到南宁某亚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南宁某亚公司以经营困难辞退付某。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南宁某亚公司以存在经营困难辞退付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决南宁某亚公司向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对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南宁某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的判决又作出了不利于付某的判决,付某委托南宁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调解过程与结果】
双方本为普通的劳动争议,但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过错明显,且在此后对付某有一定的负面评价等,加之提出曾出借款项给付某等并要求返还,使付某认为企业有意针对自己,加深了双方间的矛盾。
南宁市总工会指派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首先代表劳动者及时提起上诉,并耐心地与付某沟通,明确法律规定和证据等来看,付某确实占理,但不利之处在于付某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未及时向一审法院起诉,视为认可了仲裁的结果,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诉权。基于此,律师在做好案件代理工作的同时,也向付某提出建议,要做好让步和调解的准备。随后经代理律师又屡次与企业方以及主审法官交流,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1.变被动为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任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如有诉权且不服裁决的,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否则将陷入相对被动的局面。本案劳动者丧失了诉权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性手段提起上诉的同时,作劳动者的思想工作,以启动调解。
2.调解并不代表无原则的让步。本案实质上是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从最终的调解结果来看,基本上实现了其最初确定的目标。
3.引申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本案的调解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次生动法律教育课,让双方了解到自己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为以后的类似问题提供了参照,尤其是劳动者权利维护方面,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和注意仲裁和诉讼时效,避免陷入被动,提供了参考。
(南宁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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