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84.74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18-05-16 23:34:32
摘要: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最新推荐
点击排行
- 472581南宁市总工会召开十八届七次全委(扩…
- 3656522017年“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援助月”…
- 272943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 235724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的意…
- 174655市总工会副主席杨隽深入基层慰问劳…
- 172896做好意识形态引领,全力推动工会宣传…
- 150147南宁市总工会召开工会工作务虚会议…
- 147418南宁市总工会开展2018年春节送温暖…
- 144449南宁市总工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席宣…
- 1402310市总工会领导